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的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单位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对原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条 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文博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其中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理事会研究聘任。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每年拨专款用于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的要求,或者临时需要主持,或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秘书和工作需要的部分相关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主任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和秘书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研究国内博物馆领域发展趋势和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科研发展现状,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议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一条 主持制定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年度科研计划,对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制定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主持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对申报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评审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的研究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以及展览负责人完成的展览项目做出学术评价。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四条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拓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定期聘请专家到馆举办学术讲座或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对馆藏文物进行初步鉴定。
第十六条 对馆内出版物进行学术审核。
第十七条 对技术保护方案进行初步学术审查。
第十八条 受馆长委托,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它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在聘三人以上的委员推荐、主任或副主任提名,馆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以馆长名义聘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自然或其他特殊原因,馆务会议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委员权利
第二十二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受馆长委托(派),代表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
第二十四条 以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在刊物上发表文章,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将给与相应补贴。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优先权利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第六章 委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委员以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在馆刊或其它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鼓励委员以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名义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如系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其成果必须以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名义发表,该课题组至少在馆刊上发表一篇科研文章。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临朐县中医药博物馆提供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必要经费,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